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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二章对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有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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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调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范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法律的除外规定指: (1)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察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和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案件的起点: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2、盗伐竹林或其他竹子200株或经济损失2000元。滥伐林木案件的起点:1、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2、滥伐竹子或其他竹子2000株或经济损失20000元。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起点: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5株以上的。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的起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的起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应当立案。六、放火案件的起点: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当立案。七.火灾案件的起点: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房屋等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立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6、其他情节严重的。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起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九、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起点: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应当立案。十、非法狩猎案件的起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非法狩猎20只以上陆生野生动物;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间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3、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节;十一、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案件的起点: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立案。十二、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长中20立方米或者1000多棵树的,或者达到这个数字8%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十三、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生长中30立方米或者1500棵树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十四、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或者破坏林地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单处罚金。十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树木以挖掘方式移至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以及在他人房屋前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十六、盗窃、抢劫、抢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破坏生产经营、聚众哄抢、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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