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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
公司法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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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包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临时股东大会需要有董事长主持,并提前通知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会,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大会,这二者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是: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 (4)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是:(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4)董事会; (5)监事会。 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第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中的(1)、(2)是股份公司独有的,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股份有限公司中监事会是必设机构,因此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中没有“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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