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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有哪些

2020-05-17 16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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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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