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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们双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有无保管关系,若有则是物业公司有赔偿义务;若没有则物业公司则没有赔偿义务,与其不存在保管关系...
业主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内,发生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应按照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管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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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因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约定义务为引发盗窃事件发生的唯一因素时,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当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约定义务是被盗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时,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依法确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责任大小;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严格地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于盗窃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1、首先车主要证明车辆是在小区内被划或被盗,其次确定和小区物业公司有无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是停车费还是保管费。 2、如果是保管费,物业公司应该负赔偿责任,若是停车费则不用负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物业公司又没有明确所收取费用的性质只是场地租赁费、不负责保管责任的,应当承担保管责任。 3、另外,如果业主只是随意将车停在小区道路上或者别处,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小区物业公司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停放人和物业管理公司订立过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且合同中约定,若因物业管理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而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车辆停放人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签订停车服务管理合同,但是停车人能举证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面有瑕疵的,也可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反之,物业管理公司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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