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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们双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有无保管关系,若有则是物业公司有赔偿义务;若没有则物业公司则没有赔偿义务,与其不存在保管关系...
业主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内,发生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应按照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管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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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类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有的则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关键还是要看物业是否具有看管和注意的义务,有无过失,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业主与物管公司因车辆在小区内停放而发生的丢失或毁损纠纷是目前在社会上争议较大的一类纠纷。对于此类纠纷,应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分担责任。因此,物管公司对小区停车场内存放的车辆的保管义务,以及在此基础上,物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等的规定,物业公司负有保障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小区秩序,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的义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同时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即使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也仍然对物业小区的治安秩序负有管理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存在过错的,物业公司也应当对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要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类型、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行为等方面综合判定,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已经尽到该义务。具体到本案,首先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符合其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保安人员和安保设施设备;其次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完备、合理的安保规章制度;再次,看物业保安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有关安保设施设备、是否切实遵守了安保规章制度。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做到了以上三点,就表明了物业管理公司尽到了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反之,则应当根据其具体的失职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仅限于民事经济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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