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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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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具仲裁结果。如果案情复杂,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被离职”不管有没有争议,工资只能支付到实际工作日为止。除非判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但从判决来看,仲裁并非如此。应该是支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2个月补偿金和一个月代通金。 2、社保缴纳是义务,裁决单位补缴社保的,已支付个人的费用,单位可以要求返还。 3、周六不能出庭可以事先向法院请求改换时间。没有代理人的前提下,当事人不出庭对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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