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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贿赂行为有以下部分: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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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商业贿赂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是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这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有关。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现象都有一定的规制;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于1996年11月15日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发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一般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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