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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哪几种情况,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1、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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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常见表现有: 1、现金贿赂; 2、支付或收受各种费用、红包、礼品等贿赂; 3、支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四、付款或收受实物; 给予或收受回扣等。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对介绍贿赂行为方式,它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介绍受贿,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二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也将“介绍贿赂”解释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刑法》第9条的字面含义,仅指为了行贿人的利益,受行贿人之托,向受贿人介绍贿赂的情形,而不包括接受受贿人之托,而向行贿人索要或者收受贿的情形,否则该条文就应当再加上“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内容。按照这样的理解,介绍贿赂罪的范围将缩小许多并不可取,因为“介绍”是为双方创造机会,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意图帮助其中一方,然而介绍贿赂要能成功,行为人必然是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周旋,尽力促成这种交易的进行,而且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行为人依照受贿人之托,而向转达意图,向行贿人索要或者收受贿的情形,如果将这些行为都不纳入介绍贿赂罪处罚之列,则不符合介绍贿赂罪设立的本意。我们国家贿赂行为是坚决不能够存在的,它属于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如果有人员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予以行贿,那么将构成行贿罪,同时介绍贿赂的人员,也会构成相应的介绍贿赂罪。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 1、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3、收受回扣、手续费; 4、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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