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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2020-06-19 22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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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下列行为可以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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