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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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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制定好裁员方案;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按照方案来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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