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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子离婚后的分割: 1、双方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没有约定的,如果是婚前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3、没有约定的,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农村房屋一般可以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振兴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有权依法使用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对买卖双方的主体都有限制。根据我国法律,卖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买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另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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