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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所建的房屋不属于商品房,商品房是国有土地由开发商设计建造可以转让的房产。 办理申请建房的手续。之后到县土管局办理审批手续,有时这一步骤有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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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行为。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一、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目前,比较普遍的商品房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二、遭遇商品房欺诈如何维权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说,对欺诈性合同,在起诉或仲裁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1、如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 2、如受害人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撤消该合同,在撤消该合同后,此合同就无效了。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这一规定表明,本法认可的除名的正当理由包括4种情况:一、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没有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量缴付自己应当缴付的出资,包括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的增加出资义务等重大决定,合伙人本人同意但又未实际履行的情形。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伙人出于牟利或报复等目的故意以自己的行为使合伙企业遭受损失;二是企业发生有关事项时,合伙人凭自己的能力能够正确处理,避免损失,但由于本人的过错而没能避免,在此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认为该合伙人的目的是恶意的,或者认为其不具备经营能力而与之解除合伙关系。三、在执行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这类情况是指合伙人侵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权益,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包括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如: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名称,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利或其他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使用除名来维护大多数合伙人利益的权利。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能进行的一些特殊事项,这里包括除前几种情况以外的给合伙企业或合伙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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