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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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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照下列凭证证明劳动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有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成立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及对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事项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能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风险提示:涉及劳动仲裁或诉讼需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时,除上述第 二、五项外,其他材料都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完整的材料证明,将面临举证不能导致的败诉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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