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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已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是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所以分公司负责人只要是在分...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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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已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是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所以分公司负责人只要是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用分公司名义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以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也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相对人与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个人觉得,既然是分公司负责人,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作为对方当事人,是有理由相信该合同是公司行为,定为表见代理,不是没有道理的。 既然认定为表见代理,查封总公司财产就是正常的了。 从楼主的立场看来,也可以认定是无效代理,因为分公司负责人以总公司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并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所盖印章是假的,该行为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所以,此官司还是很有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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