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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可以签署转让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形进行判断。对于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到授权后,一般可以签订转让合同。根据《中华...
是的。分公司签订分公司签订外部合同。主要原因是分公司没有法人,不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下,总公司法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必须由总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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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能签订合同的。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目前主要有: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换言之,其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企业集团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归于无效。 如果是由于企业集团下属部门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由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共同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民事责任。如果是由于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则应由该集团的母子公司独自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觉得,既然是分公司负责人,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作为对方当事人,是有理由相信该合同是公司行为,定为表见代理,不是没有道理的。 既然认定为表见代理,查封总公司财产就是正常的了。 从楼主的立场看来,也可以认定是无效代理,因为分公司负责人以总公司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并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所盖印章是假的,该行为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所以,此官司还是很有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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