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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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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条款:工作内容就是指干什么活,做什么事;工作地点就是指在什么地方干活。在劳资双方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般不会发生什么争议。但若未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会导致用人单位随意变更条款,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有一些公司会以此做为一种政治迫害工具,逼迫劳动者辞职。 比如,在工作内容未明确的前提下,要求员工做不能胜任的领域的事务,或是随意将员工发配到其他地点工作等等。如果未能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必备条款的具体内容,会导致纠纷发生时,员工没有办法与公司形成合法对抗,处在被动的状态下。正可谓,把丑话说在前面,对双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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