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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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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就不动产侵权纠纷管辖法院做出以下解释:《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原则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近年来,对于究竟什么是不动产纠纷还缺乏明确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倾向于将不动产纠纷区分为不动产权属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两类纠纷因性质不同,在管辖方面也应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很多人认为,上述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原则上也应类推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 但是,第33条的规定沿用的是几十年前的旧例(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该项规定本来只是针对非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将该规定类推适用,会产生对我国当事人不方便的后果。 笔者认为,对于涉外不动产纠纷,应当区分纠纷的类型。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权属纠纷,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确实有必要行使专属管辖权,因为不动产的权属问题涉及一国根本国家利益。但如果涉及的仅是不动产合同纠纷或其他纠纷,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并无必要行使专属管辖权。[1] 如果案件主要问题是境外不动产的合同纠纷,但是先决问题涉及不动产权属争议,则受理不动产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权属纠纷一并审理,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平行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没有对“不动产纠纷”进行明确定义和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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