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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法院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和保险目标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保险目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1)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目标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通过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选择原告地址、被告地址。原告的地址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也可以在常住地起诉。(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保险代理追偿事件也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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