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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管辖法院条款

2022-08-01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很多人认为,上述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原则上也应类推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 但是,第33条的规定沿用的是几十年前的旧例(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该项规定本来只是针对非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将该规定类推适用,会产生对我国当事人不方便的后果。 笔者认为,对于涉外不动产纠纷,应当区分纠纷的类型。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权属纠纷,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确实有必要行使专属管辖权,因为不动产的权属问题涉及一国根本国家利益。但如果涉及的仅是不动产合同纠纷或其他纠纷,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并无必要行使专属管辖权。[1] 如果案件主要问题是境外不动产的合同纠纷,但是先决问题涉及不动产权属争议,则受理不动产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权属纠纷一并审理,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平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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