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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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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裁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裁判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裁判书。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流程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准许。综合以上条款,通常时限为六个月,结准许还可延长六个月,如果仍需延长的需上级法院准许。开庭后当庭宣判的应当于十日内发送裁判书,定期宣判的要立即发给裁判书。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是60日,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2、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延长。判决生效后,败诉方若不自觉履行,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则申请执行期限是1年。这是不同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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