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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入卷...
对扣押的物品的保管、处理、退还方式: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分子被扣押的一切与违法所得和犯罪相关的物品,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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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明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处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估价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返还清单。
扣押财物属于脏物的处理方法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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