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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扣押物品应否退还其他物品

2021-12-20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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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扣押物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确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物品。行政机关扣押物品的,要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经调查后如果是非法财物的没收,依法要销毁的,销毁处理,如果解除扣押的,退还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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