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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财物属于赃物的处理方法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
刑事诉讼法扣押赃物的处理: 1、扣押赃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返还给被害人; 2、赃物公告后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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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是一律上缴国库,但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除外; 如果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必须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应将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存疑不起诉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退还当事人,如果涉及到违法所得的,则可以直接上交财产,根据我国存疑不起诉的法律规定,对于不起诉的当事人应当作无罪释放的处理,所以相关的财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掌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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