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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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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依据,2016年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和儿童病残等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分和明确,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奖励假期。2、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6种符合条件的情况,允许再生孩子:(1)夫妇生了2个孩子,孩子依法被认定为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孩子(2)夫妇曾经患过不育症,依法收养2个孩子后,女性怀孕(3)再婚夫妇已经生了2个孩子,另一个没有生孩子,再婚后没有共同生孩子的情况下(4)再婚夫妇已经生了1个孩子,另一个没有生孩子,再婚夫妇已经生了1个孩子(5)再婚夫妇分别生了1个孩子,再婚后,另一个孩子已经生了6个省政府计划生孩子)。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非婚生子女、非法收养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根据非法生育者和非法收养者夫妇的实际总收入计算的,其中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町)上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的,本乡(町)上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计算的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收入的,本县(市、区)上年度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符合再生育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的,每年按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的违法再生育1个孩子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每次再生育1个孩子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的未婚生育和非法养育的,根据孩子的数量违法再生育1个孩子的标准,非法再生育1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征收。设区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根据《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按法定程序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许可委托书,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非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生育行为发生地按当地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当地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个地方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个地方因同一事实不再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条例提出,一对夫妇提倡生两个孩子,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市民,允许再生孩子。”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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