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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三胎新政策是什么

2021-10-08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非婚生子女、非法收养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根据非法生育者和非法收养者夫妇的实际总收入计算的,其中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町)上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的,本乡(町)上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计算的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收入的,本县(市、区)上年度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符合再生育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的,每年按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的违法再生育1个孩子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每次再生育1个孩子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的未婚生育和非法养育的,根据孩子的数量违法再生育1个孩子的标准,非法再生育1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征收。设区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根据《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按法定程序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许可委托书,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非法生育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生育行为发生地按当地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当地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个地方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个地方因同一事实不再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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