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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修期内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2、工程质量缺陷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3、发包人有证据证明通知了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承包人拒绝维修的。符...
依据司法解释第3条及16条的规定,不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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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作为建设单位的发包人如果发生上述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时应当承担。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分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此,一般应按合同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第二条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一)永久工程、已经运往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二)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三)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造成或者将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或者将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六)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遇到不可抗力的,不免承担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下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部门更改设计 二、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三、直接指定承包人承包专业工程造成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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