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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作出规定。因此,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来处理。...
1、在保修期内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2、工程质量缺陷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3、发包人有证据证明通知了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承包人拒绝维修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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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作为建设单位的发包人如果发生上述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时应当承担。
依据司法解释第3条及16条的规定,不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价款。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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