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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停工费用要求发包人分担

2021-12-04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分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此,一般应按合同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第二条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一)永久工程、已经运往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二)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三)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造成或者将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或者将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六)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遇到不可抗力的,不免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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