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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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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1、发生的根据不同。房屋共有是根据共同关系产生的,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为产生的必要条件。例如,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家庭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合作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则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2、享受权的范围不同。在共有中,共有的房屋不分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有权承担义务,只要存在共同关系,就不能分割共有人的房地产份额。共有关系结束后,可以分配共有房地产,确定自己的份额。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四房两厅商品房,就不能划分哪间房是丈夫的,哪间房是妻子的。夫妻离婚后,可以依法分割。按份额分享,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对共有房屋的处置方式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时,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房产,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无效。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
什么是保证担保方式?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保证关系产生的基础,也是保证担保的对象。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主要规定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证合同一般在主债务合同成立后订立,但有时为了便于主债务合同的成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债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同时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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