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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属于重大事项改变,需要和员工协商,员工不同意续签,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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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后,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更换。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 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 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二、主体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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