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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是: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一般来说,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通常会在售楼同时售卖车位;不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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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但这部分收入需要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剩余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所谓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包括:公共区域广告收入;社区公共区域停车位收入;利用公共设施、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等收入。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小区道路属于交通范围内的话构成交通肇事罪如非上述情形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锅炉房的服务目的是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因此,应该认定锅炉房属于公用设施。但是,对于锅炉房的权属问题,这就要看在买卖小区房屋时,买卖双方是否有约定在先。如果业主们在购买房屋时,对于锅炉房的权属并未约定,也未缴纳建设或维修锅炉房的费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不属于业主。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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