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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可以开除你,要看你的伤残等级和公司裁员是否合法?如果是违法解除,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2、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1、根据法律和上海市相关政策的规定,群租是违法的, 2、鉴于群租危害较大,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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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于第22条明文就「个人使用」、「合理引用」等情形设置对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限制,即认为在形式上虽然满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模式,但依据法政策考量,而例外地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不认为其侵犯著作权。网络转载,其行为模式符合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复制权」与第12项下「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规定: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上(不限于微博)转载他人作品,此行为应该认为形式上符合侵犯著作权。但与王潇所不同者,在于,除了著作权的限制(即评论中所说的「合理使用」)以外,可能仍存在其他方式阻却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略述如下:微博作为社交媒体与信息传媒并存的网络工具,与传统或者新兴媒体不同之处可能在于,以信息的快速流动为其主旨。同加入知乎即应当遵循知乎协议一般(但仍有可能存在格式条款对双方拘束力的问题,与本提问无关,不表),使用微博也需遵守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比如微博中的「转发」功能实际上即是「转载」。若仔细研究,微博于一般情形,仅允许用户对「评论」作出限制,而无法限制他人「转发」,这与微博社交媒体鼓励信息传播的功能定位息息相关。微博虽然有字数限制,但如果内容满足「独创性」,仍然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时若某人发布微博,未经其许可转发其微博,是否侵犯其著作权?在此,则有必要推定,微博作者在享受微博服务之前或之际,即已了解微博功能,并就其发表在微博上的作品,放弃其「限制他人用户于微博上转载」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也可认为其与其他微博用户达成一定限度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此时若他人转载微博作者发表于微博上的内容,因认为经过权利人默示许可,而不认为侵犯著作权。
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通过经济裁员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取决于工伤的残疾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因工伤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也就是说,无论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用人单位都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除非员工自己提出,否则不能单方面终止与此类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应当终止五级至十级员工的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
根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这两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这一条的意思是,单位出钱送劳动者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学习,劳动者答应学成之后,为单位服务若干年。而未满若干年,劳动者违约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笔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培训费除以约定的服务年限,乘以违约年限,是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第23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保密业务,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答应一定年限内不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的岗位上工作,单位支付保密费。如果劳动者违约,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任何其他形式的违约金都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对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如果你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除了公司答应你送你培训的违约金外,不用管其他的违约金。因为其他的违约金天然无效。另外,这种培训是边工作边培训的,违约金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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