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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展示馆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更新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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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符合用地要求的,按有关政策予以供地支持;(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年发放专项补贴;对省、市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给予相应补助;(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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