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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风险防控方法探讨

2025-01-18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来规范股权代持关系,合同中应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名义出资人则保留股东权利的名义。同时,实际出资人应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持有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有责任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果公司未履行这些义务,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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