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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代持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股权众筹,在现阶段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有两个:一是股份代持,二是非公开发行。 股权众筹,由于参与的小伙伴分布在天...
主要是注意代持股份后所产生的风险规避问题。比如,当代持股人出现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查封上述股权用来还债的。这时候,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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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法律风险。第一种风险是“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但“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第二种风险是“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这种行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也是无效的。 如何防范这些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这些法律风险,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时,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是,如果第三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以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如果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则可以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另外,如果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则也可以避免上述法律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转让方风险,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如何防范这些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并需考察公司章程。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调查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代持的双方规避股权代持风险应当遵循以下三点规定: 第一点规定,必须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 第二点规定,应当物色可靠值得信赖的合作对象; 第三点规定,签订协议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量身定制双方的股权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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