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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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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这样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被代持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申请撤销股权转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所谓的代持股东是显名股东(在工商备案)代替隐名股东.你们间的协议可约束立协议双方,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本应出资的股东(隐名)未履行出资义务,那你得承担出资义务,因你在工商备案上是真正股东,尽管有内部协议但不能对抗法定出资义务.将来若公司有债务纠纷,如隐名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你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因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若公司行为涉嫌犯罪,你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是有法律风险的.你必须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上签字,到不到场不改变股东本身性质.你手上必须得有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隐名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文书和内部协议书.请留电话,以备所需.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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