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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94年2月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属于同居。现在的法律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事实婚姻离婚孩子如果处于哺乳期的,则孩子由母亲抚养,但母亲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的,可以由父亲抚养孩子;孩子过了哺乳期的由父母双方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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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孩子年满八岁的应当征询其意见。 构成事实婚姻的当事人要离婚的话是不需要经过民政局,只需要双方好好的沟通之后达成一致的协议就可以尽快的处理好了。
就您的情况是否构成事实婚姻需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在一起生活的事实婚姻是受保护的 但就您的情况我们无法分析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则属于同居生活,同居生活之间的关系系男女朋友关系,对于该关系不存在离婚一说,在没有孩子纠纷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分手即可,无需履行法律手续。在有孩子的情况下,双方需要解决的也只是孩子问题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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