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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具体的补偿标准建议结合当地的拆迁和安置政策来确定。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
农场拆迁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主要是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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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一点说:是不是违章建筑那要看您的养殖小区离城镇或居民区的近远。一是距城镇或居民区1000米以外的话:20年前建设时在当地乡镇政府主管部门有备案吗。一般是没有备案的)。再就是在城镇或居民区1000米以内:那您的养殖小区是不符合现行城镇规划的,那就是违章建筑(法律明文规定的是畜牧养殖小区不得修建在城镇规划区内或在城镇或居民区1000米以内)。您提到的补偿问题那要看当地乡镇政府具体的规定。养殖小区房屋是临时建筑,而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一般是两年,最多也是五年。像您已经20年了~~~~所以当地政府一般只会支付您房屋拆迁补助(补助标准要看当地拆除每间房屋支付金额来算,按现在天津市的标准:20平方米一间的房屋为每间400元至800元,!),政府是不会给您房屋补偿的。
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养殖场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因为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和转产的标准,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政府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不是真正的拆迁,政府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对被关停企业来说这才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看具体情况定。当事人在承包地上建设养殖场,未经相关法定程序,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是违建。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经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并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根据上述规定,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当事人在承包地上建设养殖场,未经相关法定程序,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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