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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地的人才中心。 2、当地的教育局。 3、国有企业、政府、学校,还有一些大型企业一般都会有,私企里一般是寄在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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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不会计入档案。现在是市场经济,档案的作用不大。并且,一般的用人单位是无档案代理权的。人事(管理)档案的借阅及复印者,应注意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由于不妥善保管造成资料丢失、损坏或不注意保密擅自扩大资料的阅读范围影响者,而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责任由其个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给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同时,转移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达,不得邮寄或自带。(二)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进行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在收据上签字盖章,并立即退回收据。逾期一个月后,转出单位应及时询问收据,以防丢失。可见,无论劳动者如何离开企业,企业都应该及时转移个人档案,企业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为手段威胁劳动者是错误的。现实中,企业往往以员工离开公司时不支付培训费、住房、违约金付违约金为由,扣留员工档案,不办理相关手续,以为可以限制员工,却不知道企业用这种非法手段纠正员工的违法行为是错误的。应该说,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离职员工档案。如果员工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企业损失,企业的正确做法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恢复合法权益,而不是扣留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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