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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明确“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劳动法》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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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克扣”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等……。因此,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扣发工资的规定,不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3天或3天以上的,企业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合法有效,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将处于失业状态,相比较扣发工资而言其惩罚程度明显较轻。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旷工3天或3天以上的,企业可以扣发全月工资”也应当合法有效。 再次,从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来说,如果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扣发工资的规定无效,那么势必导致企业选择更为严厉的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来加强其经营管理权,此与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相悖离。最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的高低与其所从事工作的临时性、替代性和技术性有密切的联系。用人单位针对某些重要性岗位的工作人员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将扣发全月工资,此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相类似,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克扣工资不包括以下情况:(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3)已制订并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4)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就业者工资必须下浮的;(5)就业者请事假减发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规定,除了支付就业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发出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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