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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如何确定

2022-03-0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执行,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因此,如果某员工的解约情况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那么其主张以企业月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并且企业月平均工资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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