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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年内不良从业记录五次以上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执行政府价格政策,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市、县(区)药监部门对发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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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以下使用记录:(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病历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二)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产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三)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四)供货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号。患者要求提供前款规定的使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提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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