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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2、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3、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4、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5、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1、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2、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3、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4、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5、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6、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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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来说,它可以说是虚拟的商业银行,因为平台的提供服务时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第三方支付吸收用户资金并不能看做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更是无从谈起,它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银行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当成是商业银行,更不能以监管商业银行的标准来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 央行6月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对其监管标准、准入条件的设置标准均低于商业银行,以利于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这导致第三方支付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比如沉淀资金使用混乱,从而形成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1、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2、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3、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4、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5、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6、借贷双方金融隐私权无法有效保护。
1、业务模式风险,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 、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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