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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主体资格与经营范围的风险

2022-06-14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来说,它可以说是虚拟的商业银行,因为平台的提供服务时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第三方支付吸收用户资金并不能看做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更是无从谈起,它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银行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当成是商业银行,更不能以监管商业银行的标准来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 央行6月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对其监管标准、准入条件的设置标准均低于商业银行,以利于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这导致第三方支付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比如沉淀资金使用混乱,从而形成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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