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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2021-10-22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逃跑是指行为者发现犯罪事实暴露或暴露,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或逃跑的行为。携带和逃跑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逃跑是没有意义的携带在逃跑的全过程中,两者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认定没有贪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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