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在实践中这样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1、行为人已对公款形成了实际控制。 2、行为人已离开经常居住地且无合理理由。 3、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逃跑是指行为者发现犯罪事实暴露或暴露,为逃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首先,挪用公款的潜逃分为两种情况: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畏罪潜逃和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不同,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恐惧犯罪的潜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打算归还,客观上无法归还,同时又担心被追究潜逃。这种情况如果构成犯罪,只能挪用公款。;另一种是主观上不打算还,干脆就走了,既不用还公款,也可以逃避司法追究,潜逃。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因潜逃而转化为贪污行为,即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其次,贪污罪的既遂标志是非法占有的财产脱离单位管理,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挪用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的既遂标志是,贪污行为在潜逃开始时已经实际完成,贪污罪已经成立。贪污犯罪既遂后的挽救纠错行为不能阻止贪污犯罪形成的不可逆转状态,只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悔过的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所挪用的全部公款潜逃,则全额认定贪污,实践中不存在争议。若行为人携带部分公款潜逃时,对其没有携带的部分如何定罪?理论界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挪用公款的故意及行为已经发生转变,不论是潜逃前的行为还是潜逃后的行为,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对整体行为认定贪污罪,犯罪数额为行为人所挪用的全部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至于行为人潜逃前的行为如何认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潜逃后,对未携带的部分公款没有明显转移并非法据为己有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罚,并与贪污行为实行数罪并罚;未携带的部分公款中如有明显转移并非法据为己有的,对行为人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为已经转移并占有的款项和潜逃时所携带的款项的总和。多数学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总的原则应当是:对行为人没有携带的部分公款,一般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的,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并设法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的,应按挪用公款罪投案自首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挥霍完公款,又无偿还能力,自首后也不积极筹款退还或实际无法筹钱退还的,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节只能认定为构成贪污罪后的投案自首。
1、挪用公款潜逃要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占用公款的主观意识,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转移、隐匿挪用款的,则行为人主观上已有占有的故意,对其携带的挪用款,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若是客观上无力归还的,则定挪用公款罪。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8人已浏览
445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