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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实践

2021-11-30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挪用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在实践中,一些行为人用公款炒股和私人存款。事发后,他们带着这些股票、存折和借记卡逃跑了。;其他人为了方便潜逃和携带,用公款购买金银首饰,将公款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应视为公款。2、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现犯罪事实将被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避的行为。携带和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就没有意义;在潜逃的整个过程中携带。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不能只指随身携带,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为人身上的款物,而应作扩大解释,即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公款。在实践中,些行为人在逃跑时隐藏公款,或者存放在他人处,或者潜逃后将公款借给他人,应当认定为携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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