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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例2014年,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签订《股东出资协议》约定,张某、李某分别出资30%,王某出资40%成立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
以他人名义出资。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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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隐名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括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第二、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第三、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义务,且互为对价。第四、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第五、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隐名的分红权往往存在隐患,隐名股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直接从公司获取分红,需要通过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及投资的之间签定三方协议。对于该协议,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被投资的公司应当签署,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取分红; 2、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应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确认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 3、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如果是通过成为隐名股东,则应要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明确转让的条件,同时形成股东会决议,待隐名股东主张成为显名股东时,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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