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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认定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实务性工作,更多的出现在解决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纠纷的场景中出现。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比较统一的裁判观点倾向于“...
隐名的分红权往往存在隐患,隐名股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直接从公司获取分红,需要通过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及投资的之间签定三方协议。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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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然了,对隐名股东而言,只要已经实际出资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确认股权,只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原显名股东同意及协助下,就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了。
隐名的分红权往往存在隐患,隐名股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直接从公司获取分红,需要通过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及投资的之间签定三方协议。对于该协议,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被投资的公司应当签署,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取分红; 2、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应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确认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 3、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如果是通过成为隐名股东,则应要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明确转让的条件,同时形成股东会决议,待隐名股东主张成为显名股东时,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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