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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认定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实务性工作,更多的出现在解决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纠纷的场景中出现。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比较统一的裁判观点倾向于“...
在法律规定的层面,隐名股东严谨的定义应为与名义出资人相对应的实际出资人,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因此,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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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在表现。 2、实际投资者变更工商登记为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表示承认或同意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
判断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通常取决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形式要件形成的证据链,以及能否提供出资证明、是否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是否定期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是否承担经营风险等实质性证据所体现的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具体来说,包括:1。针对股东之间的纠纷,法官会更加注重对实质性要件的判断,比如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尽可能还原双方签订协议时最真实的意思,在合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自治,或者通过参考双方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享受定期分红,承担经营风险等行为,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或履行作为股东应享有或履行的权利和义务;2、对外纠纷,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纠纷,法官会基本遵循外观主义和公示主义的原则,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全面维护商事关系的稳定性。
应当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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