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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层面,隐名股东严谨的定义应为与名义出资人相对应的实际出资人,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因此,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证据...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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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通常取决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形式要件形成的证据链,以及能否提供出资证明、是否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是否定期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是否承担经营风险等实质性证据所体现的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具体来说,包括:1。针对股东之间的纠纷,法官会更加注重对实质性要件的判断,比如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尽可能还原双方签订协议时最真实的意思,在合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自治,或者通过参考双方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享受定期分红,承担经营风险等行为,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或履行作为股东应享有或履行的权利和义务;2、对外纠纷,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纠纷,法官会基本遵循外观主义和公示主义的原则,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全面维护商事关系的稳定性。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投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单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投资者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认股东资格需举证证明: 1、确属实际出资; 2、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3、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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